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182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
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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