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182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
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