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原告侯氏汽車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複代理人 邱銘峰 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送達代收人許雅芬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且指定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黃文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