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一六號
上訴人第一特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間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一六號給付保養費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無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四萬五千二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四千五百一十八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詹駿鴻法官姚念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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