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三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甲○○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