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國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貿字第1號上訴人NCASELLC法定代理人DANDIANZHU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超躍設計有限公司等人間111年度國貿字第1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據核定為新臺幣2,632萬7,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6萬5,5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