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三О號
  原   告  潘豐隆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租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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