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二二號
原 告 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
複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由原告簽發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到期日未載、票號W
G0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肆拾萬元之本票乙紙,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日前原告接獲鈞院九十年度票字第四一九八號裁定准許被告就其持有
由原告簽發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到期日未載、票號WG00000
000號、面額新臺幣肆拾萬元之本票乙紙(下簡稱系爭本票)強制執行,惟原
告否認被告得主張系爭本票權利。按原告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與訴外人游玉
練即中興健康休閒游泳池(下簡稱中興游泳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