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小字第95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九五四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楊銀寶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九五四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
十六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程萬全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八日起至九十年五
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拾捌點貳伍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
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拾伍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其逾期在陸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拾伍加計百分之十,超過陸個月以上者,按年
息百分之拾伍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