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聲字第九三號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東隆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參佰拾陸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四三號
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溢列
之第一審送達郵費新台幣八十元,業已發還聲請人,應予剔除外,連同本件聲請
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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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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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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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貳仟玖佰捌拾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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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貳佰陸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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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聲請程序費用│陸拾捌元 │ │
│(送達郵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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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參仟參佰拾陸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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