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88年度店簡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店簡字第六六六號
  抗 告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
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
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
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陳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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