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補字第38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未據原告
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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