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1013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
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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