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60號聲請人 林有通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相對人 林守誠 相對人 林守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及同段第431地號、地目田與同段433地號、地目田、面積973.01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同段第431地號、地目田、面積479.37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及同段第431地號、地目田與同段433地號、地目田、面積973.01平方公尺」之記載,係屬誤繕,應更正為「及同段第431地號、地目田、面積479.37平方公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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