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16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16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鑾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8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鑾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蔡鑾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徒手拿取並藏放於褲前腰際、再以外衣遮掩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書籍共8次;嗣於民國103年7月4日晚間8時30分許,於竊得如附表編號㈧所示書籍時,適為書商 彭勝德 發現,經通知店員 萬沁樺 報警處理,而扣得附表編號
8所示書籍;並於同年月日晚間10時30分許,經蔡鑾珠同意後,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4樓居所內查獲並扣得附表編號1至7所示書籍,而查悉上情(竊得書籍業經發還 林香君 、 李巧卉 、 高宥勝 )。
二、案經林香君、李巧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鑾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警卷第14頁反面至16頁;偵卷第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巧卉及林香君、證人萬沁樺及彭勝德、證人即被害人高宥勝於警詢指述情節大致相符(警卷第17頁正面至23頁背面、第26頁正面至27頁正面、第30頁至38頁、第41頁至42頁),並有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3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贓證物領據1份、現場及查獲照片19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張、現場圖2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附卷可稽(警卷第11頁、第24頁至25頁、第28頁至29頁、第39頁至40頁、第43頁至45頁、第48頁至50頁、第52頁至63頁;偵卷第13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如附表所示8次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所犯如附表所示8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尊重他人財物,恣意下手行竊,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所竊得之物已發還予被害人,有前述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按,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應已有所減輕。末斟以被告自陳其之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無業(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竊取書名、│所處罪刑││││││數量││├──┼──────┼──────┼───┼─────┼───────┤│㈠│103年6月5日│臺中市西屯區│李巧卉│親親後娘2│蔡鑾珠犯竊盜罪│││晚上8時許│重慶路165號││本(價值約│,處罰金新臺幣││││白金商行租書││新臺幣<下│壹仟元,如易服││││店││同>500元)│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㈡│103年6月8日│臺中市西屯區│李巧卉│正妻不好當│蔡鑾珠犯竊盜罪│││晚上8時許│重慶路165號││2本(價值│,處罰金新臺幣││││白金商行租書││約500元)│壹仟元,如易服││││店│││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㈢│103年6月10日│臺中市西屯區│李巧卉│嫡妻說了算│蔡鑾珠犯竊盜罪│││晚上6時許│重慶路165號││3本(價值│,處罰金新臺幣││││白金商行租書││約750元)│貳仟元,如易服││││店│││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㈣│103年6月11日│臺中市西屯區│李巧卉│正妻不好當│蔡鑾珠犯竊盜罪│││晚上9時48分│重慶路165號││3本(價值│,處罰金新臺幣│││許│白金商行租書││750元)│貳仟元,如易服││││店│││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㈤│103年6月13日│臺中市西屯區│李巧卉│古代混飯難│蔡鑾珠犯竊盜罪│││晚上6時許│重慶路165號││2本(價值│,處罰金新臺幣││││白金商行租書││約500元)│壹仟元,如易服││││店│││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㈥│103年6月22日│臺中市西屯區│李巧卉│法醫穿越記│蔡鑾珠犯竊盜罪│││上午11時58分│重慶路165號││2本(價值│,處罰金新臺幣│││許│白金商行租書││約500元)│壹仟元,如易服││││店│││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㈦│103年6月27日│臺中市西屯區│高宥勝│妾本庶出1│蔡鑾珠犯竊盜罪│││晚上6時許│漢口路2段39││本(價值約│,處罰金新臺幣││││號 阿波羅 租書││250元)│壹仟元,如易服││││店│││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㈧│103年7月4日│臺中市西屯區│林香君│亂世醫女2│蔡鑾珠犯竊盜罪│││晚上8時30許│青海路1段94│萬沁樺│本(價值約│,處罰金新臺幣││││號錦城漫畫影││500元)│壹仟元,如易服││││音租售店│││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