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8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819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弘毅 、裕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裕晨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