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23號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連上堯 上訴人與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12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5,715,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50,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上訴狀所列法定代理人姓名已有變更,請補正變更資料及由新任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之書狀到院,以利併送上訴。
另請上訴人併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王立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