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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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32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振銘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8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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