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4069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被告 林世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為同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已非本院所轄,且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其侵權行為地係在桃園市○○區○道0號43公里100公尺處南側向外側,亦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存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