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5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5021號債權人 廖修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PAQUIBULANJENNYROSEMUANA( 洛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借據(中譯文)。
二、請更正聲明事項(據借據所示,債務人為普通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人)。
三、據借據所示,到期日為110年11月7日,請釋明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
四、請提出對債務人PAQUIBULANJENNYROSEMUANA(洛絲)請求之催告函及回執。
五、請釋明請求利息自109年9月15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六、請表明明確之請求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