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劉瑞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唐于雄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經核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7,76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6,54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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