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原告 李世瓊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簡承佑 律師被告 蔡坤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法官張恂嘉法官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林恆如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