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8號
110年度訴字第151號110年度訴字第21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乃家麒具保人乃胤洳被告劉隴琥選任辯護人雅蔀恩.伊勇律師
楊志航 律師具保人 林鈺璇 被告 黃詠宏 具保人 翁秝秀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89號、110年度偵字第2659號)後,並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718號、110年度偵字第3536號、110年度偵字第3635號),再經移送併案(110年度偵字第3635號、110年度偵字第3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乃胤 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林鈺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翁秝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乃家麒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於偵
查中聲請羈押,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並由具保人乃胤洳於民國110年4月28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乃家麒釋放。另被告劉隴琥、黃詠宏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劉隴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被告黃詠宏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被告劉隴琥由具保人林鈺璇於110年7月2日出具現金保證、被告黃詠宏由具保人翁秝秀於110年7月2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分別將被告劉隴琥、黃詠宏釋放,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各1份附卷足憑。
㈡本院於111年1月5日行準備程序,被告乃家麒、劉隴琥及黃詠
宏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具保人乃胤洳、林鈺璇及翁秝秀經本院通知應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亦未到庭,被告乃家麒、劉隴琥及黃詠宏復經本院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各1份、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3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記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查。又被告乃家麒、劉隴琥及黃詠宏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乃家麒、劉隴琥及黃詠宏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應將具保人乃胤洳、林鈺璇及翁秝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吳宗育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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