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38號
110年度訴字第21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志偉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89號、110年度偵字第2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廖志偉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志偉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及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年初,加入由同案被告 徐智華 發起,位在南投縣埔里鎮農會旁之詐騙機房,徐智華並招募同案被告 潘志政 (綽號「 阿政 」、「 阿寶 」)、 邱俊旻 (綽號「 番仔銘 」、「虹」、「民」)、 賴奎良 (綽號「 阿樂 」)、 徐和豐 等人,參與在該詐騙機房內,由被告廖志偉、潘志政等人擔任一線成員,假冒大陸公安局人員,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民眾,以渠等涉及刑案,要聯繫公安局人員為由,詐騙大陸地區民眾,待大陸地區民眾信以為真後,再將電話轉接予與之有加重詐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意聯絡之「 林柏仲 」所屬之詐騙機房,繼續詐騙大陸地區民眾,詐騙得手新臺幣75萬4000元;然因於110年4月初,被告徐智華停止與「林柏仲」所屬之詐騙集團合作,被告徐智華乃與被告潘志政、廖志偉、賴奎良、邱俊旻、徐和豐及SKYPE上暱稱「古早味」之人所屬之詐騙機房成員,承前加重詐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意聯絡,接續在被告徐智華位於南投縣○○鎮○○巷00○0號住處內,以相同方式詐騙大陸地區民眾 李月萍 、 黃寶英 、 陳李友 、 徐永嫻 、 陸桂香 、 林奕群 ,然尚未詐得財物。嗣於110年4月26日上午11時30分許,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被告徐智華上開住處內,扣得供詐騙使用之手機4支(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因認被告廖志偉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廖志偉於本案繫屬本院後,業於110年9月17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廖志偉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吳宗育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藍建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