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佑瑄 代理人 李岳峻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納聲請費,亦未主動查報攸關法定更生要件之重要事項,兼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審核,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倘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略)、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最近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二、聲請人應陳報最近3個月之收入,並提出足佐聲請人陳報之收入證明。
三、聲請人應陳報有無扶養親屬?倘須扶養親屬,聲請人併應提出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受扶養權利人之戶籍謄本、受扶養權利人最近兩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最新財產歸戶查詢資料清單,同時具狀說明該受扶養權利人有何須由聲請人扶養之事由。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