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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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1號聲請人 洪萬貴 相對人即失蹤人 洪主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洪主明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洪主明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九月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洪主明遺產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即相對人洪主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於72年9月8日因出海跑船,遭遇颱風而失蹤,迄今已逾38年,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前經聲請人報案協尋,迄今仍無所獲,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9條定有明文。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
、失蹤人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而相對人查無入出境、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其勞工保險於70年2月17日即已退保,且相對人無申辦電話使用,亦無刑案及在監在押紀錄,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被告前案紀錄表、電信資訊連結作業系統結果等件在卷為憑。復經本院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派員訪查結果,相對人之祖父 洪永茂 曾於72年9月8日通報協尋相對人,然迄今尚未尋獲,且與相對人居住於同部落,屬遠房親戚,並曾擔任過村長之 洪國棟 、 高金水 等人,亦均稱認識相對人,但相對人於72年間參加遠洋工作,遭遇颱風天發生海難,就沒有再回來,72年以後就沒有再看過相對人等語,有該局110年9月16日投仁警偵字第1100010458號函及該函檢附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訪談筆錄等附卷可佐。再相對人之父 洪進坤 亦曾於96年間以相對人遭遇颱風失蹤為由,向本院提出公示催告之聲請,惟經本院裁定後,並未依通知將公告及裁定刊登於新聞紙,經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家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㈡綜上所述,相對人自72年9月8日即失蹤,迄今已逾7年,聲請
人聲請死亡宣告,前經本院以110年度亡字第1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從而,堪認相對人確已離去其住所且未與任何家人至親聯絡,其自72年9月8日失蹤迄今,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已逾7年之失蹤法定期間,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兄,與相對人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其請求對相對人為死亡之宣告,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本件相對人於72年9月8日失蹤,計至79年9月8日為止,已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依法准予宣告相對人於79年9月8日下午12時死亡。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