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投簡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投簡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投簡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賢權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賢權犯侵占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陳賢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㈡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為圖一己私利,竟擅自
侵占告訴人之款項,損害告訴人財產上權益,所為實有不該,而被告固於犯後坦承犯行,惟迄今未能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或調解,並未彌補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惟念及被告前無任何故意犯罪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尚可,兼衡其本案犯罪手段、侵占金額,及其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未扣案之新臺幣1萬4,800元,核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18號被告陳賢權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巷00號居南投縣○○鎮○○路○○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賢權於民國110年4月15日左右,受 徐功柝 委託,代為購買除濕機,徐功柝在新竹縣某處將新臺幣14,800元轉帳匯款給陳賢權後,陳賢權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侵占之犯意,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後,用以支付自身之生活費用等。
二、案經徐功柝告訴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賢權之供述被告受告訴人委託代購商品,卻侵占前開款項之事實。2證人徐功柝(兼告訴人)之證述被告受告訴人委託代購商品,卻侵占前開款項之事實。3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等被告受告訴人委託代購商品,卻侵占前開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報告及告訴意旨誤認為刑法之詐欺罪嫌)。被告所取得之犯罪所得,若屬於犯罪行為人,若未發還被害人者,若符合刑法第38條之1及相關規定者,請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檢察官張弘昌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周宏泉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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