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91號聲請人 潘俊貴潘松祥 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4月20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經於110年9月14日送達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洪愷翎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7+
1)×10×43=3,440。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其債務?
三、請陳報110年5月之後,聲請人每月有領得國民年金、老人補助、健保補助等金額之轉帳紀錄;另請說明前開所得不足支應生活開銷部分,是由哪位親友負擔?又其每月提供之生活費數額為何?
四、聲請人有無子女?如是,請陳報其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說明聲請人之子女是否提供扶養費?如是,每個月之扶養費金額為何?
五、若聲請人有投保商業保險,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及其價值。
六、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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