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陳俊宏 再審被告滙業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教示欄「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不得上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教示欄「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之記載,顯為「本判決不得上訴」之誤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周珮琦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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