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90號原告築圓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鵑如 訴訟代理人 蔡清宗 被告閎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秉翔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
張繼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閎煒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閎煒營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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