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35號原告 林阿蘭
龔錦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萬成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7萬2,
4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222元。扣除前繳部分裁判費1萬900元外,尚應補繳4萬7,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秀鳳附表:
1.89-6地號:7,400元(公告地價)×611平方公尺(占用土地
面積)=4,521,400元
2.367地號:3,000元(公告地價)×417平方公尺(占用土地
面積)=1,251,000元
3.合計:5,77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