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242號聲請人蔡安怩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付款銀行為何?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