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假扣押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23號聲請人 李偉莉 相對人 許雅眉 相對人 蔣順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四八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司裁全字第64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6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48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和解書及印鑑證明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提存書、和解書正本、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649號民事裁定影本、印鑑證明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少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楊登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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