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聲請人 黃清辨 即伸林企業社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1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銓麥企業股│華南商業銀│99年1月10日│35,28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土城分行│││││├───┼─────┼─────┼──────┼─────┼─────┼──┤│002│銓麥企業股│華南商業銀│99年2月10日│18,9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土城分行│││││├───┼─────┼─────┼──────┼─────┼─────┼──┤│003│力丸工業股│華南商業銀│99年1月25日│20,2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新莊分行│││││├───┼─────┼─────┼──────┼─────┼─────┼──┤│004│新國揚機電│台灣中小企│99年3月5日│54,075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業銀行新莊│││││││司 呂芳儕 │分行│││││├───┼─────┼─────┼──────┼─────┼─────┼──┤│005│新國揚機電│台灣中小企│99年1月31日│41,108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業銀行新莊│││││││司呂芳儕│分行│││││├───┼─────┼─────┼──────┼─────┼─────┼──┤│006│寶煌機械有│永豐商業銀│99年1月31日│43,155元│0000000││││限公司│行中港分行│││││└───┴─────┴─────┴──────┴─────┴─────┴──┘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