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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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291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勝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所所為110年度交易字第29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已逾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 楊勝准 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以110年度交易字第291號判決後,被告於110年5月3日收受判決後,並未提起上訴,於110年5月23日上訴期間期滿而確定,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結果各1份可參。然被告遲於上述判決確定後之110年6月30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有卷附被告刑事上訴狀可稽,其提起本件上訴日期顯已逾越上訴期間甚明。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首開說明,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由本院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