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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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3號原告東誠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丁裕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 律師被告 蘇冠州 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 律師
謝瑋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51號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等訴訟(下稱另案)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108年10月21日裁定命在另案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另案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5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08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終結在案,此有另案各該判決附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