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15號上訴人 王唯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文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