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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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06號債權人一八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債權人一八六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景新園藝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一八六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民國109年2月10日起」抑或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如未約定,利息應自送達翌日起算。
二、請補聲請狀繕本7件,以利本院作業。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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