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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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20號上訴人 蘇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政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人民幣500,000元,亦即新臺幣(下同)2,134,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