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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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9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玫薇選任辯護人吳信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