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0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昱賢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2644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犯公然猥褻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
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惟未能顧及社會善良風俗之維護,竟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影響社會善良風俗;兼衡被告犯後能於本院審理時坦認上開犯行,態度尚可,並衡量被告之學歷、經濟狀況(見他字卷第27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鄭仕暘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2644號被告乙○○男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2樓
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07年11月間居住在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1號租屋處,該大樓出租給數名房客居住,其中5樓有一公共浴室可供房客使用。乙○○竟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為猥褻行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趁前開公共浴室有女房客在內洗澡之際,全身赤裸在4至5樓樓梯及前開浴室外徘徊、撫摸生殖器,並蹲下在浴室大門下方透氣孔試圖朝內窺視。
二、案經 莊加榮 告發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乙○○於警詢、│坦承於附表所示時間全身赤裸等事│││偵訊之供述│實,惟否認公然猥褻犯行,辯稱:││││我當時走到外面開熱水器,熱水器││││在樓梯間,我好奇想說那個時間為││││什麼有人在洗澡,才會蹲下來查看││││云云。│├──┼─────────┼───────────────┤│2│告發人莊加榮於警詢│全部犯罪事實。│││之指訴││├──┼─────────┼───────────────┤│3│監視器畫面光碟1張│全部犯罪事實。│││及截圖11張││└──┴─────────┴───────────────┘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所犯2次公然猥褻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檢察官甲○○附表:
┌──┬─────────┬───────────────┐│編號│監視器畫面檔案名稱│時間│├──┼─────────┼───────────────┤│1│IMG_5600至IMG_5602│107年11月16日4時54分起至58分止│├──┼─────────┼───────────────┤│2│IMG_5591至IMG_5595│107年11月20日5時7分起至12分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