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8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887號聲請人互助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余明賢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8年度除字第18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日友國際生化科技有│第一商業銀行永春分│97年4月3日│11,500元│UA0000000│││限公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