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8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眷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12號原告 黃孝文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被告國防部代表人 高華柱 (部長)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陳玫瑰 律師上一人之 黃朗倩 律師複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因眷舍事件,業經本院於100年4月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李玉卿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