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80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8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02號原告 林瑞山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 律師
甘義平 律師 楊鎮宇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郝龍斌 (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簡瑟芳
江中信 林光彥 律師
參加人臺北市○○區○○段三小段285等二筆地號都市更
新地區(晶宮大廈)都市更新會代表人 劉大貝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北市○○區○○段○○段285等二筆地號都市更新地區(晶宮大廈)都市更新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行政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450、450-1號建物位於「臺北市○○區○○段○○段285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案」範圍內,被告以95年1月9日府都新字第09570601200號公告核定實施都市更新計畫,同日府都新字第09570601202號函核定參加人實施本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因原告認為被告所核定之本件都市更新權利變換過程及結果均有違誤,且有估價基準錯誤暨更新前土地價值遭到低估之情形,而提出異議,經被告以97年12月1日府都新字第09731255803號函(下稱原處分)復維持原核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後,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主張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求為判命被告應作成一定內容之審議決定等語。
三、查參加人為本件都市更新之事業,本件判決結果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其結果對於參加人之權利或者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忠仁法官蔡紹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俞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