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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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9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執聲沒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長壽牌黃硬盒菸參百柒拾陸包、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貳百貳拾伍包、長壽白軟包淡菸捌拾包、新樂園香格里拉淡菸壹拾包、新樂園淡菸參包、555FK香菸壹百參拾陸包、紅色大衛杜夫香菸貳百柒拾捌包、白色大衛杜夫香菸貳百貳拾包、黑色大衛杜夫香菸壹千貳百陸拾參包、「MI-NE」香菸壹百捌拾柒包、「MILDSEVEN」香菸肆百陸拾陸包、「MILDSEVEN」淡菸參百貳拾包、SevenStars香菸參拾包、萬寶路香菸參拾包、藍星超淡菸貳拾貳包,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撤緩偵字第14號被告 林嘉玲 涉嫌商標法案件,業據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而本件查扣之仿冒長壽牌黃硬盒菸376包、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225包、長壽白軟包淡菸80包、新樂園香格里拉淡菸10包、新樂園淡菸3包、555FK香菸136包、紅色大衛杜夫香菸278包、白色大衛杜夫香菸220包、黑色大衛杜夫香菸1263包、「MI-NE」香菸187包、「MILDSEVEN」香菸466包、「MILDSEVEN」淡菸320包、SevenStars香菸30包、萬寶路香菸30包、藍星超淡菸22包,均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林嘉玲所犯違反商標法之案件,業經聲請人依法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撤緩偵字第14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仿冒長壽牌黃硬盒菸376包、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225包、長壽白軟包淡菸80包、新樂園香格里拉淡菸10包、新樂園淡菸3包、555FK香菸136包、紅色大衛杜夫香菸278包、白色大衛杜夫香菸220包、黑色大衛杜夫香菸1263包、「MI-NE」香菸187包、「MILDSEVEN」香菸466包、「MILDSEVEN」淡菸320包、SevenStars香菸30包、萬寶路香菸30包、藍星超淡菸22包,均係被告林嘉玲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明在卷,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