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上訴人 于靜文 被上訴人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發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0年重勞訴字第8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惟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
㈠關於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係
屬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其存續期間。而推定僱傭關係存在之存續期間,係算至勞工滿65歲退休止,本件上訴人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見本院卷一第155頁),起訴時年滿43歲,算至其65歲止之期間已超過10年,是應以10年計算。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56,880元(以上訴人所主張之薪資122,974元計算10年,即122,974×12×10=14,756,88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832元。至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薪資68,206元,及自10
0年3月1日起至復職之日止之每月薪資122,974元部分,均已包含在前開上訴聲明第2項之範圍內,故不計訴訟標的價額。
㈡關於上訴聲明第4項請求薪資差額、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補償
、年終獎金等各項獎金及補助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91,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
㈢關於上訴聲明第5項:
1.請求將被上訴人記大過之懲戒紀錄予以塗銷,係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費4,500元。
2.關於請求被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係屬因財產權而訴訟,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1條之12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該訴訟標的價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費26,002元。
㈣上訴聲明第6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費9,750元。
㈤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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