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80號原告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火旺 等人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15,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