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13號

原告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耕宇

訴訟代理人 林邦彥 律師

被告 張雯婷

宋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937,602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37,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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