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5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事聲字第5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事聲字第5047號抗告人即異議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送達代收人 王怡潔 上列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2日所為駁回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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