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豐易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27319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豐簡
字第75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為告訴人 林勝禮 之子,兩人間具有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國109年8
月26日晚間6時56分許,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
派出所時,因不滿告訴人毆打其母親 謝秀珠 昏迷至住院,即
基於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背部
,惟並未成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1條之加暴行於直系
血親尊親屬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1條之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刑法
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於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予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渙文
法官林新竑
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