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7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玉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1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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